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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超期企业(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8-03 分享到:
365bet娱乐在线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超期企业(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超期企业(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365bet娱乐在线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
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超期企业(项目)管理细则
 
 
     为了切实加强孵化器管理,敦促超期企业按程序清退,确保入驻企业良性成长,根据《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项目)入驻及管理办法》,特制定《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超期企业(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一、孵化超期企业范围
孵化超期企业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超出孵化时间而未按约定结束孵化的企业(平台)。
     二、豁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暂缓清退:
(一)已实质性启动上市程序或已上市的企业。
(二)根据《加快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24号)精神,仍在政策优惠期内的激光与光电企业。
(三)有“国千”、“省千”、市“580”及省、市领军型人才、团队实质性落户的企业。
(四)在原址有新项目经会审通过,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保留并经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企业(入驻时间以最新研究时间为准)。
(五)其他经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暂缓清退的企业。
     三、清退程序
(一)由创业服务中心向企业发送《孵化到期通知函》,企业收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孵化毕业手续或提出其他入驻申请。
(二)孵化超期企业自接到《孵化到期通知函》1个月内,未申请履行孵化毕业手续或提出其他入驻申请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向企业发送《租金调整通知函》,按照《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租金。
(三)孵化超期企业自接到《孵化到期通知函》1个月内,申请履行孵化毕业手续,与创业服务中心达成离场约定,并按约定节点履行的,租金按原标准收取。
(四)孵化超期企业提出其他入驻申请的,自接到《孵化到期通知函》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入驻申请报告,并于提出入驻申请报告两周内,上报完整的入驻项目申请文本的,租金按原标准收取。
(五)孵化超期企业自接到《孵化到期通知函》1个月内,仍未达成离场约定也未提出其他入驻申请的,创业服务中心向孵化超期企业发送《超期企业清退警示函》,明确告知孵化超期企业拟限制用电、限制用水和限制出入所租物业的计划。
(六)孵化超期企业离场率纳入企业所在孵化器的物业公司的年度考核,物业公司负责限制用电、限制用水和限制出入所租物业措施的执行。
(七)物业公司执行限制用电、限制用水和限制出入所租物业措施时,应不少于三次提前书面明确告知孵化超期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的方式、时间。
(八)因孵化超期企业不配合管理工作,出现办公设备等固定物资滞留的,在书面通知搬离无效的情况下,由创业服务中心会同物业公司,采取公证、第三方鉴证的方式予以搬离。
(九)孵化超期企业自接到《孵化到期通知函》3个月内,未结清拖欠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由创业服务中心发送催讨函和律师函,仍未履行缴付义务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启动法律程序。
(十)孵化未到期的企业,存在《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项目)入驻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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